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
1、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六批)
  2021年1月4日,根据验收(复查)结果,农业农村部公布验收(复查)合格的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等17个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六批)名单,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。
2、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五批)
  为贯彻落实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有关精神,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有关工作安排,我部对申请创建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验收的有关县(市、区)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。根据验收结果,现公布验收合格的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等10个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名单(名单见附件)。
3、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四批)
  根据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农渔发〔2013〕32号)和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农渔发〔2018〕11号)的有关要求,2018年我部对申请创建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验收的有关县(市、区)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。根据验收结果,现授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等10个县(市、区)“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四批)”称号。
4、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三批)
  2018年1月12日,根据《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农渔发〔2013〕32号)和《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农渔发〔2017〕18号)的有关要求,2017年我部对申请创建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验收的有关县(市、区)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。根据验收结果,现授予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等12个县(市、区)“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三批)”称号。
5、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二批)
  2016年12月29日,根据《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农渔发〔2013〕32号)和《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农办渔〔2016〕17号)的有关要求,今年我部对申请创建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验收的有关县(市、区)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。根据验收结果,现授予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等12个县(市、区)“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二批)”称号。
6、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一批)
  根据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农渔发〔2013〕32号)有关要求,我部对创建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等5个县(市、区)进行了验收考核。根据验收结果,现授予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等5个县(市、区)“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(第一批)”称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