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级生态乡镇
1、2012年—2013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
  2014年9月30日,根据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核意见,经环境保护部复核,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等781个乡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指标要求,现决定授予“国家级生态乡镇”称号。文号:公告 2014年 第65号
2、2012—2013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
  2014年6月13日,根据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核意见,经环境保护部复核,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等829个乡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之“国家级生态乡镇”考核指标要求,现决定授予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。文号:公告 2014年第44号
3、2011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
  2013年4月18日,根据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核意见,经环境保护部复核,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等629个乡镇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“国家级生态乡镇”考核指标要求,现决定授予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。
4、2010—2011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
  2012年12月24日,根据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核意见,经环境保护部复核,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等798个乡镇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“国家级生态乡镇”考核指标要求,现决定授予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。
5、2011年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“全国环境优美乡镇”
  (批准文号:公告 2011年 第73号,批准时间:2011年10月13日)
6、2010年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“全国环境优美乡镇”
  (批准文号:公告 2010年 第37号,批准时间:2010年3月19日)
7、第七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
  2008年4月28日,根据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核查意见,经环境保护部审定和社会公示,决定授予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等204个乡镇“全国环境优美乡镇”称号。
8、第六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
  批准文号:环发[2007]6号, 批准时间:2007年1月11日
9、第五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
  (批准文号:环发[2006]79号, 批准时间:2006年5月29日)
10、第四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
  (批准文号:环发[2006]16号, 批准时间:2006年1月25日)
11、第三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
  (批准文号:环发[2004]177号,批准时间: 2004年12月30日)
12、第二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
  (批准文号:环发[2004]67号, 批准时间:2004年4月28日)
13、第一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
  (批准文号:环发[2003]18号, 批准时间:2003年1月24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