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
1、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
  2021年1月19日,经过严格评选,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(名单见附件)。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周期为5年。
2、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
  2019年12月9日,为树立典型、激励先进,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,经择优推荐、严格评审、社会公示,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3家单位为第七批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(单位)”。
3、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
  2018年12月29日,为树立典型、激励先进,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,经择优推荐、严格评审、社会公示,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街道西里二区社区等204家单位为第六批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(单位)”。
4、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
  2017年12月26日,为树立典型、激励先进,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,经择优推荐、严格评审、社会公示,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等198家单位为第五批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(单位)”。
5、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
  2016年12月20日,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典型的影响力和辐射力,由各地各部门推荐,经严格评审并公示,决定命名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等187家县级以下(含县级)单位为第四批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”。